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10-09
事项名称:城市绿化工程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及其它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绿化竣工验收事项
办理依据:《城市绿化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办理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同意;
2、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4、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和园林绿化设计平面图(比例1:500);
3、绿化竣工图(比例1:500)和绿化竣工说明;
4、应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
办理地点: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园林管理局窗口
联系方式或咨询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2667707-0952 2668641-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