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7-10-10
事项名称:临时征占市级湿地的审批
办理依据: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第三十二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七条
办理条件: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临时征占湿地的(两年以内)。
提交材料:
1、临时征占市级湿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3、临时征占市级湿地的,要提交相应级别的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4、临时征占市级湿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征战市级湿地的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湿地、林木补偿费协议;
6、临时征占市级湿地的调查报告(重大项目报告要通过专家评审并注明评审结果)。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
办理地点:石嘴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园林管理局窗口
联系方式或咨询电话:
投诉监督电话:2667707-0952 2688641-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