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6-03-10
各县区林业(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种子法》,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全面提升造林绿化的苗木质量与效益,规范我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加强紧缺苗木外调管理,杜绝无证、无签调运林木种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自治区林业厅要求和市上安排,结合我市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开展林木种苗质量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县区、各有关单位春季林业重点工程种苗使用及管理情况。重点是苗木招标制度执行情况、苗木调运"三证一签"执行情况及当地种苗使用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和档案建立完善(纸质、图片、电子档案)情况;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的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档案;各县区林业(园林)局种苗管理档案及重点林业工程林木种苗使用档案。
3.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质量是否进行质量检验,并向购种苗者提供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三证一签"。
4.各县区和有关单位2016年造林种苗生产经营储备及质量情况。所用林木种子来源情况;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示情况;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和良种使用情况。
二、检查时间
2016年3月12日-5月15日
三、检查范围及重点
各县区林业(园林)局和已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国营、集体苗圃。重点是各县区、各有关单位今春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及苗木;各林木良种基地和享受林木良种补贴的国有场圃生产经营的种子及苗木;已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苗圃生产的各种苗木。
四、检查方式
采取内业档案资料检查与现场种苗抽检相结合,检测标准按照《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80-1999)、《主要造林树种质量分级》(GB6000-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6001-1985)、《宁夏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4/T423-2006)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
为做好全市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市园林局成立由林政、林业、森林公安、林技中心等单位和科室组成的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小组,负责全市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各县区林业(园林)局也要相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林木种苗质量检查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春季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使用的林木种子及苗木的各项管理工作,要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各项林木种苗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做好本辖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
2.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自检。
从3月起,各县区林业(园林)局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春季造林工作统一行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及会议等各种形式对林木种苗质量行政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报道,特别要加大《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林木种苗工作十八条意见》及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林木种苗招标采购纪律,加强苗木质量和外调苗木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为林木种苗质量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要结合春季产地检疫,对本辖区已办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国营和个体苗圃,按照国家和地方林木种苗等级质量标准进行出圃前的自检和苗木质量分级,加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建档立卡的档案管理。
3.强化检查督导、确保实效。
造林期间,市种苗质量检查小组将分批分期到各县区及苗圃开展检查、督导,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全市生态建设年终考核,对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场圃及各苗圃将撤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及时总结林木种苗质量行政执法阶段性工作,于2016年5月30日前报市林技中心,以便汇总上报。
附件:石嘴山市2016年林木种苗质量行政执法检查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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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9日